(1)设立申请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核同意后,伊犁州金融办和试点县(市)人民政府通知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30日内凭文件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营业执照。
(2)伊犁州金融办按自治区金融办有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和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经营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3)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健全内部制度,构建管理机制,建立业务平台,做好开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4)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挂牌运行,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经验、推广扩大阶段(2009年7月起)
2009年下半年,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各项制度。在州金融办统一安排和风险可控前提下,扩大试点范围,逐步在州直其他县(市)推开。
四、机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只能依靠其资本金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五、设立条件和准入门槛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自治州金融办审核、自治区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金融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未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任何其他经营性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小额贷款”字样。小额贷款公司应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条件
1.有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规定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投资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
3.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在县及县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注册在州政府所在城市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