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伊犁州人民政府决定由伊犁州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金融办)牵头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规范和推进工作,负责定期召集银监、人行、工商、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指导和督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县级主管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定试点对象,明确试点工作进度;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三、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首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县(市)由伊犁州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州金融办和确定的试点县(市)共同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力争2009年6月底前完成首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在首批成功试点基础上,根据自治区金融办统一安排,下半年在州直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试点工作进程:
第一阶段:研究制定试点方案(2009年4月底前)
由州人民政府召集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商讨、制定并出台试点方案,开展试点宣传,动员部署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前期准备与确定主发起人(2009年5月底前)
1.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主管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方案,与州人民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
2.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试点方案在辖区发布公告,归集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条件的企业提出的组建申请报告。
3.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根据设立条件和准入门槛,对申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进行资格审查。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鼓励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作为主发起人。同时,根据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程序,将拟推荐的主发起人资格报州金融办核准。
第三阶段:筹建与挂牌(2009年6月底前)
1.提出设立申请。经州金融办和试点县(市)主管部门讨论确定主发起人和股东后,主发起人向试点县(市)主管部门提交设立申请(详见附件: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对试点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向州人民政府金融办报送设立申请和初审推荐意见,经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符合条件的设立申请上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批。
2.开展筹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