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犁州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州政办发〔2009〕54号)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伊犁州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伊犁州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满足小企业和“三农”的有效资金需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2号)的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伊犁州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试点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组织、积极稳妥、规范管理、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有效动员和配置金融资源,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鼓励各类资本在伊犁州直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小企业和“三农”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二)基本原则。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根据试点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
2.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控制准入标准,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确保参照金融业制度规范运作。
3.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4.小额分散、属地管理的原则。试点企业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依法经营,坚持小额贷款经营原则,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具体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