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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稳定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困难企业申请“五缓”,需携带《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申报认定表》、《2009年度困难企业“五缓”“两降”申请表》,向参加社会保险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报州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五缓”的困难企业应与参加社会保险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和补缴协议,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缴纳。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要计息,免收滞纳金。
  申请“五缓”的困难企业应办理担保、抵押。申请担保、抵押时,需提交经国资委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担保、抵押物价值应不低于申请缓缴的金额。担保、抵押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公证。
  “五缓”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月向参加社会保险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困难企业应按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的约定,按期归还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未按期归还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对抵押物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拍卖,拍卖所得用于优先归还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二)困难企业申请“两降”,需携带《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申报认定表》、《2009年度困难企业“五缓”“两降”申请表》,向参加社会保险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确保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不出现缺口的情况下,经州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适当降低困难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两降”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三)困难企业采取多项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的,予以享受“四补”待遇。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
  困难企业申请“四补”须提供《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申报认定表》《2009年度困难企业“四项补贴”申请表》,向参加社会保险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同时还要提供下列材料:
  1、稳定岗位的措施方案,包括职工安置方式、安置人数、人员花名册、薪酬或生活费标准;
  2、企业工会、职代会出具的职工在岗、工作时间、薪酬或生活费标准等相关凭证;
  3、劳动合同书原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和拟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
  参加社会保险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五缓”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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