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州直各类煤矿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年”工作方案,每周由矿长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例会,对隐患排查治理、“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水害防治、安全质量标准化等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对下周工作进行部署。
(二)各产煤县市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要召开一次辖区矿长安全生产例会。县市政府每一季度要组织召开一次专题研究煤矿安全生产的会议,通报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落实情况和辖区煤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督办情况;协调解决煤矿瓦斯治理、矿山救护队伍建设、安全生产技术、基建矿井验收、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等方面问题;分析安全生产情况。落实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责任,推行“三个谈话”制度,即:对新介入的煤矿投资人及管理人员、特殊时期易发生事故的企业进行政策宣贯提醒谈话;对管理不完善、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进行预警谈话;对发生事故、存在重大隐患、多次被行政处罚、隐患整改不及时的煤矿企业业主进行诫勉谈话和业主述职。
(三)各产煤县市政府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部署,及时召开动员会、安全生产分析会。州人民政府将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检查辖区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开展“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情况;对连续发生事故和发生较大事故的县市分管领导进行事故后约谈;对连续发生事故和发生较大事故的煤矿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
(四)各县市检查(督查)组对本县市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当地政府通报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建议。各县市在12月10日前将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总结,报送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安全监管处。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今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增长、保内需、保稳定,推动自治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一年,同时又是建国60周年大庆年。在“安全生产年”活动中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意义特殊,责任重大。各县市、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自治州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上来,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宗旨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大局意识,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行动,为自治州党委和政府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切实把“安全生产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不走过场,抓出成效,为自治州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创造和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