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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直煤矿安全生产年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4.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各县市要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年”活动,对打击非法违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做出具体安排,提出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和步骤;建立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切实发挥煤矿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管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等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和治理。
  5.抓住重点,依法打击。严厉打击无证无照和证照不全、依法关闭取缔之后又死灰复燃、超层越界开采、瞒报事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及抗拒安全执法等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和有关标准进行施工。对不符合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未按设计施工的,不得试生产,项目不予验收。
  6.注重“四个结合”。各县市在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与辖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整顿关闭、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结合起来。对非法违法矿井,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引导和培育煤矿企业、煤矿业主树立安全诚信意识,督促煤矿企业及其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章守纪的法定义务,对安全诚信缺失、非法违法生产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煤矿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要执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在媒体上公布。同时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审批、建设项目核准、技术改造资金贷款、银行开户等多个方面予以制裁和限制。
  (三)以煤矿瓦斯治理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
  7.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企业要积极探索建立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使煤矿企业班班排查,监管部门日常排查,政府部门联合定期重点检查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坚持每月由煤矿法人代表组织一次矿级隐患排查和由矿长组织每周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防范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进行登记建档,跟踪检查,挂牌督办,限期整改销号。对那些排查出安全隐患不治理不整改、安全无保障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隐患不治理、不消除,不得恢复生产。
  8.各级煤炭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新煤监管发〔2008〕387号)等有关要求,建立责任明确、制度完善、监督严格的管理机制,坚持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紧紧围绕矿井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五个重点环节,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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