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规划性问题,各县(区)政府要及时调整规划,并加大投入,增设公共消防设施。
(十一)针对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的“三合一”场所、出租屋、“城中村”、城市老街区等火灾隐患区域,各县(区)要认真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并采取切合实际的整治措施,实施综合治理:
1.对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迁出住宿人员,并依法查处。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业整改、迁出住宿人员。
2.对存在火灾隐患的租赁房屋,要依法督促整改。其中对严重超员且房屋耐火等级、安全疏散等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的,要责令停止租赁,迁出租住人员,待整改合格后才能重新租住,并严格限制租住人数。
3.对没有相关部门审批手续的违章“三合一”建筑以及违章搭建、加高的自建租赁房屋要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对无照经营的“三合一”企业,要依法予以查处。
4.对“城中村”、城市老街区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区域性问题以及“三合一”场所、出租屋相对密集的区域,当地政府要纳入统一改造计划,分类、分片、分阶段进行治理,对涉及范围较大的整治行动,要调集足够人员参与,并切实做好维稳工作。
5.加强整治技术指导服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建筑、消防等专业人员组成技术服务组织,深入现场指导制定科学、合理的整治方案,减少成本,提高整改效率。
6.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积极推广点式报警、简易喷淋等技术防范手段,改善小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确保达到防范火灾发生的要求。
7.结合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加强对“三合一”场所、出租屋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8.对不配合整改、拒不整改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业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