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阶段:做好建章立制,落实后续监管(2009年8月)。各县市、各部门要结合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围绕简化程序、提效增速和方便企业办事等方面,修改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围绕审批事项的设立、保留、取消和调整建立健全审核、备案、公示、听证、咨询等制度,特别对下放的审批事项和调整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及中介机构管理的事项,要完善相应的制度措施,同时要加强对取消和调整事项后续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第三阶段:加强监督检查工作(2009年10月15日前)。各地、各部门要对贯彻落实自治区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对已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是否仍然实施审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设立审批事项、指定咨询机构搞变相审批,应当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自律管理的事项是否顺利交接,已取消和调整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是否到位,保留的审批事项是否规范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自治州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开展工作情况适时组织抽查。
各县市、各部门于2009年10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自治州监察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要决策,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局,意义十分重大。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全局观念,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地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任务、加强管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清理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调研,及时发现和解决清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提出抓好每个环节的具体措施。要正确处理工作进度与质量的关系,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二)搞好协调,充分沟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宽,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要顺利完成这项工作,需要监察、法制、编制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各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对国家、自治区取消或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到上下对应、力求一致。对下放给各地、各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审批事项,要做好工作衔接,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管理职能交叉问题,有关部门要主动协商,研究明确主要负责部门和有关工作的衔接。对疑难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集思广益,开阔思路,防止出现偏差和疏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