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补贴对象按月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直至停止联动当月。
3. 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以上,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提高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补贴标准。
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连续3个月平均涨幅达到或超过5%时,每月补贴标准按以下计算公式计算。
每人每月补贴额=现行低保标准(或失业保险标准)×月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
启动联动机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其计算公式为:调整后标准=现行标准×年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同比指数。
在放发过程中,如遇低保家庭成员中有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成员,按该人每月补贴额=失业保险标准×月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其他家庭成员每人每月补贴额=现行低保标准×月度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分别领取相应的临时价格补贴。
当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达到或超过15%时,另行研究补贴标准和办法。
当物价涨幅较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大中专院校食堂、家庭困难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三、补贴资金来源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所需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安排解决。其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所需的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与城区承担比例参照《关于调整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负担比例的通知》(柳财社〔2010〕3号)的规定,鱼峰区、柳南区、柳北区按45%,城中区、阳和工业新区按35%负担其他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资金。
四、工作职责
市人民政府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实施负总责,市物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家统计局柳州调查队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做好相关的具体工作。
(一)国家统计局柳州调查队负责编制和监测全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及时将指数数据提供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二)市物价局负责牵头建立补贴联动机制,协调和衔接各相关部门工作。负责做好当地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负责根据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情况,适时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补贴联动机制的政策意见,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以及做好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执行情况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