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整治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根据私屠滥宰行为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重点检查城乡结合部、私宰集中村(屯)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的区域,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私宰窝点,没收私宰肉和屠宰工具。依法严厉查处违法人员,并列入“黑名单”,实行重点盯防;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全面打击制售注水肉、病害肉违法行为。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对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为上述活动提供场所等违法行为;发现定点屠宰厂(场)给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要立即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三)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强化企业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等质量安全制度,禁止无检疫证明、无畜禽标识的生猪入厂(场)屠宰。同时做好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完善肉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确保上市猪肉品质安全。对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屠宰企业,责令其整改、停业整顿。严肃查处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行为;对为私屠滥宰提供场所或储存设施的屠宰企业,一经发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四)强化生猪屠宰检疫环节监管。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对生猪的产地检疫,严厉查处屠宰、经营、运输无检疫证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或病死猪的非法行为。认真开展屠宰检疫工作,实行屠宰检疫报检制度,对待屠宰的生猪要严格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检疫证明的要按有关规定处理;水产畜牧兽医部门只在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屠宰环节检疫,不得进入市场办理补检手续。

  (五)严厉打击经营私宰肉、病害猪肉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猪肉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社区超市的检查力度,监督其执行进货索证索票和建立台帐制度,确保市场上所有销售的猪肉具备“两证两章”。没有“两证两章”的一律按私宰肉查处。对出售私宰肉的零售肉商,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出售私宰肉的市场,要对市场开办者进行通报,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