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市(口岸)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结合实际,确定本辖区整治工作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㈡ 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10月)
各县市(口岸)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查,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钢铁企业、涉砷涉铅行业企业开展集中检查,集中力量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并分别于6月18日前和9月15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8月上旬对各县市(口岸)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督察,并通报督察结果。
㈢ 总结阶段(11月)
各地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完成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于11月5日前报送自治州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环保局)。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㈠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口岸)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专项行动工作目标和整治任务,保障工作经费,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环保部门要对各阶段工作进行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发改、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督促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建设进度,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
㈡ 严格环境执法,采取综合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市(口岸)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的同时,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发挥政策的整体效应。对各类环境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同时要加强对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监督,对有案不查、查处不力甚至袒护包庇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