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力整治事故多发点段,改善道路安全状况
㈠ 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交通、建设部门要不断提高道路基础设施的安全水平,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和验收,保证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全面提高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安全性。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标准的道路不得验收、通车,擅自通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交通部门要严格公路施工报备制度,落实施工作业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公路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公路施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布设施工作业区,保证施工组织规范有序。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部门要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㈡ 全面排查、整治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安全隐患路段。各县市(口岸)要把治理事故多发和危险路段作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狠抓落实。要尽快成立州、县市(口岸)两级隐患排查整治专家组,在做出确定隐患等级、提出隐患整政措施等决策前,应充分听取同级或上级专家组的意见。排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于当年9月前完成下一年度需整改路段的排查工作,并在下一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前,确定需要整改的路段,由各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单位,筹措整治资金,合理安排治理进度,严格整治时限,确保工程质量。完成治理后由自治州交通局牵头,组织安监、公安、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认定为完成整改任务。
七、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
㈠ 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管理机制,整合公安、交通、农机监理等有关部门以及农村专(兼)职协管员等力量,积极支持乡镇(场)交警中队建设,加强对农村道路的管控,严厉打击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农机部门要加大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的监管力度,继续强制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两侧及后部张贴夜间反光膜。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打击私自改装加长、加宽的“三无”拖车。各乡镇(场)政府(管委会)要把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乡镇场、村队要配备人员加强对交通参与者及现有从事交通运输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工作,完善机动车、驾驶人等各类信息采集工作,及时掌握无牌证车辆等信息并上门督促办牌、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