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5.拟决定时,有执法人员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建议,向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的建议报告;
6.有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笔录;
7.对建议报告,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8.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发;
9.送达回证和与案件相关的票据、清单记载。
㈡ 适用程序标准。
1.依法收集证据,制作调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规范清晰,对重要的书证进行复制;
2.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3.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手续齐全,在7日内依法对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4.在查处案件的不同阶段,分别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回避权、要求听证权、复议申请权、诉讼权,并有文字记载;
5.应依法组织听证的,由法制机构的非调查人员组织听证,有听证笔录;
6.有结案报告。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有本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记录;
7.实行罚款分离制度,在指定的银行交款,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据收缴;
8.有向当事人宣告处罚决定笔录,按法律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㈢ 适用法律标准。
1.有法律依据;
2.引用法律依据准确;
3.先引用上位法,后引用下位法;
4.案件定性正确;
5.处罚在法定幅度内;
6.在法定幅度内,处罚合理、适当;
7.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法律规定的事项。
㈣ 案卷材料标准。
1.按案件查处情况,凡行政处罚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具有一定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文字、材料,包括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审查材料、结案材料完整、齐全;
2.制作的笔录、记录,书写一律使用钢笔、毛笔或碳素笔,字迹清楚、工整;
3.无随意涂抹现象,无漏填、错填现象;
4.与处罚决定相关的票据、清单齐备;
5.文书编有文号;
6.一案一卷,没有与案件不相关的材料。
㈤ 案卷装订标准。
1.案卷按立案、调查、处理三个过程和时间顺序编排装订,未出现倒装、松散情况;
2.案卷目录名称与文书内容一致,文书材料逐页编号,目录与页码相符;
3.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已剔除干净;
4.卷内材料无残缺,文书无折皱,破损材料已进行修补或复制;文书纸张过大或过小的,已折叠或加衬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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