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抽象行政行为 (10分)
㈠ 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本部门当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没有违法、不当等问题,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得6分。规范性文件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设定行政处罚或收费项目等违法、不当行为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规范性文件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的,每件扣1分。
㈡ 每年定期对本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得4分。未清理或未按要求对清理结果进行处理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七、具体行政行为 (20分)
㈠ 对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违法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和纠正行政管理相对人各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得16分。对管辖范围内行政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行政管理秩序混乱的,扣10分;查处和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不严格遵守有关法定程序,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不规范、收集证据不全或有其他问题的,每件扣1分;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变更 l 件的,扣2分;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被裁决行政赔偿的,每件扣4分。
㈡ 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得4分。因不履行职责引起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经查证属实或被上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责令履行职责的,不得分。
八、层级监督检查 (15分)
㈠ 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积极配合上级国家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和纠正的,得1.5分。对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查处和纠正或查处不力、不及时纠正甚至拒绝查处、纠正的,酌情扣分或不得分。
㈡ 严格实施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强化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监督权威的,得2分。不实施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的,扣1分;应当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而没有组织听证的,每件扣1分;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不予监督或监督不力的,酌情扣分。
㈢ 采取有效措施拓宽与群众联系的渠道,及时受理群众对行政执法工作投诉的,得1.5分。未建立受理群众投诉制度的或受理工作不规范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对上级国家机关交办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违法案件认真组织查处,并及时反馈结果的,得1.5分。不组织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