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评议考核标准及程序
㈠ 此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统一参照《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暂行)》、《行政执法案卷评议标准》(附后)进行。
㈡ 评议考核工作采取听取被评议考核单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查看制度及落实情况的原始档案资料,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各界人士进行座谈,抽查行政执法文书,形成评议考核报告的程序进行。
㈢ 评选推荐先进单位。各县市可推荐2-3个先进单位(含本级政府),并将推荐报告及先进材料于 11月1日前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办。
㈣ 评议考核结果将作为本单位、本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依据。
附件:1.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暂行)
2.行政执法案卷评议标准
二○○九年七月二日
附件1:
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标准(暂行)
一、组织领导(12分)
㈠ 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首长负责制,明确主管和分管领导行政执法责任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㈡ 将本部门执行的以及涉及本部门行政执法权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执法机构,由分管领导、执法机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层层明确执法责任,做到各项条款责任分明,不留、不漏空档的,得4分。未进行行政执法责任分解的,不得分;分解了行政执法责任但责任不清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㈢ 领导集体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和法制监督重大、难点问题的,得4分。行政执法效果不佳,行政管理秩序混乱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不得分;行政执法中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未能得到彻底治理的,不得分或酌情扣分。
㈣ 委托行政执法符合法定程序,并有依法实施监督的机构和制度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 (10分)
㈠ 将本部门负责执行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下发相关执法机构执行并公示的,得3分。未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的扣1分;未下发相关执法机构执行的扣1分;未进行公示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