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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9〕6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并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决策事项及权限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㈠ 研究自治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州党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㈡ 研究自治州人民政府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提请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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