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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队伍建设,夯实统计工作基础
  各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根据统计机构的新职能、新任务,充实配强统计部门工作人员,抓好对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并保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乡(镇、场、街道)、村级统计网络,保证专(兼)职统计员相对稳定。要积极探索加强部门和企业统计工作的新途径,确保部门和企业统计机构、队伍的稳定和人员素质的提高。要加强和改善对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等统计基础工作的管理,特别要加强乡(镇、场、街道)和企事业单位的各项统计制度建设,加快实现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档案等基础工作的规范化。
  四、推进统计法制建设,依法规范统计行为
  各级统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和《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牢固树立依法统计的思想,把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要依法维护统计秩序,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严禁违反统计法律法规随意干预统计工作、改动统计数据。
  各县市(口岸)统计部门要充实和加强统计执法力量,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要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监察、法制部门要大力支持统计主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活动。
  五、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
  各县市(口岸)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为电子政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加大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投入。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网络信息系统,并积极实施向乡(镇、场、街道)统计机构延伸。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参与本地电子政务工程建设,更好地适应政府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以及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需要。
  六、完善统计数据发布管理,提高统计数据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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