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9〕7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3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自治州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服务自治州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统计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宏观管理的重要基础,是监测和指导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强新时期统计工作,是适应统计方式改革、完善统计调查方法的现实需要,是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赋予了统计部门大量新职责,主要包括健全能源统计和监测、健全服务业统计、完善社会统计、组织实施专项普查、开展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监测等,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把统计工作作为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高决策施政能力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统计工作。各县市(口岸)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关心、支持统计事业改革和发展,定期对统计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在业务经费、队伍建设、办公条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和保障;要将周期性普查经费、常规性统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要帮助解决统计人员工作、学习培训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保障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统计职能创造良好条件。
二、强化职能,切实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
各级统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部门,是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国家机关,也是宏观调控部门之一,必须依法把全社会的统计业务活动纳入政府统计部门的规范管理范围。部门统计是国家统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部门和中央、自治区驻博单位要认真履行《统计法》赋予的职责,切实担负起对本系统、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严格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的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资料。政府统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下级和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对各类重要统计指标数据的审核、评估和监控。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对有关经济总量指标和主要专业统计指标数据的公布使用,必须以自治州统计主管部门评估后的数据为准,以维护统计数据的严肃性。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对涉及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家庭资料要依法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