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保障措施
2009年是完成“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污染减排的关键之年。各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污染减排工作,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落实,把污染减排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密切结合起来,把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污染减排的根本目标,积极采取得力措施,全面推动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确保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㈠ 组织保证。各县市(口岸)要按照自治州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
㈡ 政策保障。各县市(口岸)、各部门要积极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推进污染减排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能力,鼓励和促进排污单位进行污染治理。
㈢ 资金保障。自治州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政策性贷款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自治州污染治理补助资金要集中用于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支持重点污染源治理和总量控制工作,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和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步伐,发挥其减排作用。
㈣ 加强监督执法。各县市(口岸)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加大对超标排污单位的限期整改和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从重查处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擅自停止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行为。
㈤ 实施责任追究制。加大对各县市(口岸)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力度,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履行职责不力、未完成减排任务的县市(口岸),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㈥ 明确职责分工。自治州发改委负责拟定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相关经济政策,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自治州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结构减排工作;自治州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城镇生活污水化学需氧量减排和城镇集中供热工程二氧化硫减排工作;自治州环保局负责督促工程治理和监管减排工作。
㈦ 加强减排三大体系建设。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要求,定期对全州减排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核查、预警、考核和公告等制度建设,夯实总量控制工作基础,逐步建立科学的污染减排指标体系、准确的减排监测体系和严格的减排考核体系。
㈧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动员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保护环境,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意识,努力使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成为全体公民的自觉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监督环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