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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⒋《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⒍《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
  ⒎《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
  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⒐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新政函〔2006〕195号);
  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216号);
  ⒒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
  ⒓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
  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2号);
  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环发〔2006〕189号);
  ⒖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90号)
  ⒗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⒘自治区环保局《关于印发新疆“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环财发〔2007〕247号);
  ⒙《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
  ㈢ 编制原则。
  ⒈完成总目标原则。坚持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保持增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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