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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9〕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州发改委、经贸委、监察局、建设局、环保局、统计局:
  《自治州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自治州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为确保实现自治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推动自治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2009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新政发〔2009〕10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2008年总量控制工作回顾
  2008年,各县市(口岸)及各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取得了新进展。经自治区环保厅核定,2008年我州二氧化硫(SO2)排放总量4923.49吨(不含兵团,下同),比2007年下降20.1%;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8441.59吨,比2007年增长16.4%。
  二、2009年总量控制工作总则
  ㈠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十一五”期间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完善政策,加强管理,明确责任,协调配合,加大投入,实施污染治理工程,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努力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
  ㈡ 编制依据。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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