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严格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凡管委会组成人员不符合规定、部门决策代替管委会决策、决策与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均应依法纠正。
⒉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进一步完善决策议事规程,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切实履行好
《条例》赋予的决策监督职责。
㈡ 依法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⒈加强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和个人账户管理。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程序,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自治州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财政、监察等单位对不按规定设置账户和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代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缴交比例和缴交基数。对存在少缴、漏缴、缓交等损害职工权益以及超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清查,逐一核实,坚决纠正不符合规定的缴交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⒊采取积极手段,避免购买国债面临的风险。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证券公司,用公积金购买国债面临损失风险的,要采取资产保全、债权登记等法律手段,尽最大可能收回资金,避免投资发生损失。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⒋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的工作制度,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重点对逾期个人贷款和违规发放贷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分析,查找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㈢ 推进住房公积金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提高公积金监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