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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的通知

  (五)《病残儿童信息表》1份。
  二、有关要求
  (一)病历资料的要求。
  1.病历资料必须能充分说明疾病的诊断、严重程度,疾病的发展、治疗经过、疗效。
  2.病历资料必须能体现患儿近期(半年内)的疾病情况。
  3.住院病历必须复印封面、出院小结、重要治疗经过(如手术、化疗等)、重要检查报告单等资料。
  4.需系统治疗的慢性疾病(如癫痫、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需提交系统治疗两年以上的病历资料。
  (二)资料复印的要求。
  1.复印件统一用A4纸进行单面复印。不同类的资料不可复印在同一页。如身份证不可和户口本、结婚证等复印在同一页。
  2.需要提交复印件的资料(不含住院病历资料),街道应核查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意见,签署核查时间。
  3.住院病历的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的病历专用章或公章,并注明复印时间。
  (三)资料粘贴的要求。
  1. 面积小于A4纸大小的疾病诊断证明、报告单原件等资料必须粘贴在A4纸上。每张A4纸只能粘贴一份资料原件。

  附件2
  病残儿医学鉴定随访表
  填报单位:

父亲姓名

母亲姓名

母亲户籍所在街道

病残儿情况

再生育子女情况

联系方式

备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鉴定时间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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