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10年2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完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证监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上海证监局对中国证监会授权派出机构实施的项目,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出具初审意见。
第四条 上海证监局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审慎监管原则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上海证监局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一次告知补正,说明理由,公示等制度。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六条 上海证监局实行行政许可统一受理制度,由专门的处室(以下称受理处室)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处室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处室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理处室应当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填写《申请材料情况登记表》。
第八条 受理处室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上海证监局获得授权实施行政许可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上海证监局获得授权实施行政许可范围的,还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