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监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南关储蓄所临时停业的批复
(京银监复〔2012〕72号)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你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南关储蓄所延长临时停业期限的请示》(建京报〔2012〕35号)收悉。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南关储蓄所临时停业,其所有业务临时合并到你行奉先支行,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南大街49号九洲兴达家园7号楼”。
北京市房山区南关储蓄所临时停业期限为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
二、临时停业前,你行应在南关储蓄所原址门前张贴公告,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以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
三、上述临时停业机构应在经批准的临时停业期限届满前或导致临时停业的原因消除时及时复业。
四、计划在原址复业,应在复业后5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同时提交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保持原样的证明;若涉及营业场所重新修建,应于复业前5个工作日向我局报告,并提交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及安全、消防合格证明后方可复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