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一年度出现《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以下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情形:
1.《
证券法》第
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
一百三十二条、第
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
4.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违背《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
八条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要求;
(三)存在《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
四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事的下列行为之一: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
2.挪用或侵占公司或者客户资产;
3.违法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
4.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参检人员未能按照《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
五十条的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五)推荐人拒绝签署年检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