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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监局关于2011年度证券公司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年检的公告

  (一)上一年度出现《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以下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情形:

  1.《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

  4.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违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八条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要求;

  (三)存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事的下列行为之一: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

  2.挪用或侵占公司或者客户资产;

  3.违法将公司或者客户资金借贷给他人;

  4.以客户资产为本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其他机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参检人员未能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业务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五)推荐人拒绝签署年检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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