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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7.支付改革。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改革,增强医保对医疗行为的激励约束作用。建立医疗保险对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增长的制约机制,制定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总体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

  (二)商业保险机构的主要任务

  1.负责经办服务的软硬件平台建设。包括开设业务所需的各级结算补助平台,设立基金支付专用银行账户,组建具有医学等专业的专管员队伍等。并充分利用城乡居民医保现有信息系统,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即时结报点,具备远程即时结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不设立结报点。

  2.开展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用审核业务。保险公司按照100%的比例审核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原始病历和费用清单,对定点医院费用补助的相关病历、处方、治疗方案等凭据进行全面审核,然后将初审结果及定点医院违规情况提交政府医保管理部门复审,由医保管理部门向定点医院结算拨付医保资金。

  3.开展特殊参保人群医疗费用审核支付业务。商业保险机构分别对异地就医、急诊、21种重特大疾病、困难人群住院救助等4类参保人员的住院资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医保管理和民政部门复审后,由医保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向定点医院结算拨付医保资金。

  4.建立“双线”机制。一是设置医疗费用警戒线。设定住院率、人均住院费用、可结报费用、人均检查费用等指标,定点医疗机构某种病种费用超过设置的警戒线,提供风险评估报告,进行风险预警。二是设定医生警告线。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疗、用药情况每月底按照目录内用药比、进入结报范围费用比例、实施补偿比例等指标进行汇总排名。将每个医疗机构排名后5位的医生列入警告线名单,上报医保、卫生管理部门。

  5.提供运行管理服务。提供政策制定的专业建议、政策咨询等服务;提供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季度基金运行等报告;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宏观管理指标监控、个案合理性审核监控、单病种付费管理系统的运行等管理服务;定期向社会公示各项医保基金的使用情况,协助政府开展基金筹资宣传,录入和维护参保人员信息等;商业保险机构要把分支机构经办情况和经办服务质量纳入年度考核;因商业保险机构违规操作、审核不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6.探索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试点地区可创造条件,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经政府研究上报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尝试开展商业补充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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