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事故调查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
(四)有关部门未按人民政府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
(五)事故调查结论失实或者存在其他错误的;
(六)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事故。
第五条 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安委办提出挂牌督办建议,经市安委会同意后,以市安委会名义向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
(一)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二)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三)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
(四)依法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五)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在一般事故查处督办期间,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应当加强与市安委办的沟通,及时汇报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市安委办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九条 一般事故督办事项办理完成后,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就督办事项办理情况向市安委办作出书面报告,同时申请解除挂牌。
第十条 对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报送的一般事故查处结果,市安委会认定达到要求的,下达《解除挂牌通知书》;不达到要求的,向其告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应当按要求完成。
第十一条 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