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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2011)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的身份认定由村民委员会携相关凭证集中申报,经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实,经城区业务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发放《被征地农民登记证》。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出生日期以其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三章 培训就业

  第六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失业登记,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帮助被征地农民尽快实现就业。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享受政府促进就业的扶持政策。
  第八条 鼓励被征地农民以创业促进就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第九条 参照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认定为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可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援助。

第四章 养老保障

  第十条 在尚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根据被征地农民的特殊性,建立适合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能享受本办法的养老保障:
  (一)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二)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第十二条 按照个人自愿、村集体参与、财政补助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机制,即: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期限为15年(以下称“积累年限”)。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筹集由个人、村集体、财政共同承担,个人和村集体分担比例为70%、财政承担30%。其中个人、村集体的具体分担比例,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的筹集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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