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办〔2011〕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被征地农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柳州市被征地农民
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柳州市市区范围内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被依法征收土地的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1. 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村居民;
2. 土地被依法全部征收或剩余耕地人均面积不足0.3亩的承包户成员。
第二章 认定工作
第三条 征地基准日是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政府批准的日期,或是被征地单位(个人)与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生效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