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市发改委、建设、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
市发改委、建设、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部门职能提供基本农田划定相关材料,配合国土、农业、财政部门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2. 县有关部门
2.1县、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县、城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自治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和要求,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制定编制县、区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组织宣传、人员培训等,县国土部门应上报县人民政府落实经费预算;
(2)负责开展或组织专业技术单位开展本辖区内基本农田实地核实和调查;
(3)负责组织专业技术单位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4)负责开展或组织专业技术单位实施划定工作,包括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建立更新数据库、汇总数据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等;
(5)协助自治区开展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6)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基本农田的自检、复检、预检和验收、报备。
2.2. 县、城区农业部门
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本辖区耕地地力评价成果,耕地承包和质量信息等资料,配合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评定基本农田质量等级和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2.3. 县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费,将基本农田划定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 其他相关部门
林业部门负责提供退耕还林资料,并对可调整林地进行确认;工作中涉及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资料的,由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负责提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国土资源局及专业队伍做好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和基本农田地块的调查摸底,负责落实保护责任人并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全力配合做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三)工作进度安排
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安排部署,我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主要分五个阶段进行:
1. 重点乡镇基本农田划定的初步成果于2011年12月20日前完成并将划定初步成果提交到自治区基本农田划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2. 2011年12月底前将市、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报自治区备案。
3. 2012年8月底前完成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的编制并报国土资源厅审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