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应当到获得计价器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修理计价器;
(三)由于计价器修理、轮胎规格变换或者车辆维修等原因,拆动计价器钳印造成脉冲信号改变等影响计量准确度的,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不影响计量准确度的,可由修理部门先行钳印,并在5个工作日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确认;
(四)保持计价器完好,不得损坏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计价器各部位设置的钳印和强检合格标志;
(五)使用年限达5年的计价器应当更新。经营者应当对计价器的报废实施统一管理;
(六)每月对计价器的显示时间与标准时间进行一次校对,不得利用计价器语音提示功能播放广告。
第十条 (车辆管理)
经营者应当加强营运车辆管理,建立健全营运车辆管理相关制度:
(一)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检查、保养、维修管理体系,建立车辆档案,确保营运车辆始终处于性能良好状态;
(二)建立健全车辆车容车貌清洁维护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二级清洗;定期进行车厢消毒;确保营运车辆车厢内部、车身外表无积灰、无积垢、无积水,处于整洁状态。
第三章 营运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 (驾驶员服务要求)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按照
《条例》有关规定,经过职业培训,熟知国家和上海有关道路交通和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运营服务规范和道德要求,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从业期间,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考核。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持证上岗,营运中做到下列要求:
(一)提供规范服务
1、乘客上车后,驾驶员使用礼貌用语,问清到达地点,选择合理行车路线,提醒副驾驶座位上的乘客系好安全带,起步后翻落空车标示灯,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2、因车辆维修,人员用餐、交接班等原因不能载客的,应使用“停运”标志;未摆放“停运”标志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载;接受电调业务时,按规定使用“电调”标志,不应使用“停运”标志牌;
3、行车中应做到平稳、安全,遇复杂路面应提醒乘客坐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