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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七)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充分利用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重点领域和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点问题,积极开展项目的立项和研究工作。建立对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工作机制,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八)加强国际交流,拓展国际合作。继续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技术、资金方面的支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国际合作,共同实施全球遏制结核病策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负责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改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工信部门负责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的生产供应能力。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将防治经费纳入同级预算并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专项等项目资金的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和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和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社、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逐步提高肺结核患者门诊及住院的报销比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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