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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和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参保人申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于每月25日前持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自办理备案手续的次月1日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门诊特定病种鉴定指定医疗机构名单见附表一。
  第五条 参保人依据本办法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备案手续的,其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自备案次月起不超过36个月。期满后参保人仍需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参保人患有门诊特定病种的,按本办法附表二关于申报限额、报销比例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参保人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起付标准为每月80元。
  参保人同时患有多种门诊特定病种的,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及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按最高的一种核定。
  第七条 起付标准当月未扣除或者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当月未使用完的,可以结转下月扣除或者使用。起付标准、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余额结转至当年12月31日,不跨年度结转。
  第八条 参保人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记帐,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个人结算;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结算。
  第九条 参保人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可以在次年1月起至6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定居或者常驻异地手续,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的;
  (二)精神病人在居住地的社区康复诊所、慢性病防治站就医购药的;
  (三)经批准前往非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
  (四)肾脏、肝脏、骨髓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品,到药品生产厂家或者开展手术的医疗机构购药的。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参保人,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继续享受待遇直至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后,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方可继续享受待遇。原规定可终身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的,不再重新办理备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家庭病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家庭病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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