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所管理的机关室内场所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7.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8.金融、邮政、通信、供电、机场、铁路等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场所内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
(二)广泛宣传动员,创建无烟单位。
深入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与培训,增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相关场所经营者、管理者依法防烟责任感,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群众主动支持并参与防止二手烟危害行动,引导各类场所积极开展创建无烟单位工作,为保证
《条例》顺利启动并稳步推进奠定坚实基础。
1.逐级开展培训,增强依法防烟意识。
(1)市、区防烟办分别制定防烟执法工作方案。市防烟办举办全市性的防烟业务培训班,对市级各防烟执法部门和各区防烟办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2)区防烟办组织对辖区内各执法部门管理人员、执法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和志愿者、义务监督员进行培训。
(3)市级各防烟执法部门组织本部门各级防烟办开展管理者培训、防烟执法人员培训、所辖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培训。
(4)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负责本场所人员的无烟环境创建培训、劝阻室内吸烟行为培训。
2.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媒体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公益广告、温馨提示等方式,定期播放和刊登防止二手烟危害的科学知识,宣传无烟环境创建,公布防烟投诉电话和各执法部门防烟举报电话,跟踪各执法部门防烟举报电话受理情况,报道防烟执法工作进程和典型案例。
(2)社会宣传:开展多种形式、群众喜闻乐见的健康教育活动,利用公共场所宣传栏、板报、墙报、电视屏幕,动员社会群众参与,积极营造依法防烟的舆论氛围。尤其要发挥街道、居委会作用,在社区宣传栏张贴防烟宣传海报,派发宣传单等,做到家喻户晓,调动市民群众自觉参与防烟行动,提高市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养成良好的健康习惯。
(3)场所宣传:各区防烟办、各执法部门防烟办应组织做好本辖区、本部门,以及所辖场所内部的防二手烟危害宣传和防烟执法宣传工作。
3.加强执法检查,积极创建无烟单位。
(1)市、区防烟办分别制定创建无烟单位活动方案,每年定期开展两次无烟单位考评活动,实现创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长效化。组织防烟暗访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进行跟踪复查,对整改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2)各防烟执法部门指导所辖室内场所创建无烟单位。督促所辖场所自觉执行
《条例》,如建立防烟工作机构,指定防烟工作责任人,明确场所防烟监督员(可由场所负责人或员工兼任);指导所辖场所组织员工进行防烟和对室内吸烟行为劝阻的培训;如何拨打和使用防烟举报投诉和监督电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