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宁政办发〔2011〕6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生产活动形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初级产品,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市生猪产品、豆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和服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保障食用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