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渔业资源损失、水产养殖业损失、旅游业收入减少及人体健康损失等;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水产品质量的下降、水产品加工业产量及质量的下降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专业组、各沿海区市及时向指挥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海洋赤潮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灾害评估和应急工作情况、应急处置措施、有关经验教训和改进建议等。总结报告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5.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启动、终止信息由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发布。处置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各工作组成员单位进行收集,汇总后提交宣传报道组向社会进行发布。
6.保障条件
6.1 技术保障
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海洋赤潮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广泛号召和发动沿岸涉海单位和渔民志愿者,建立海洋赤潮监视举报网络;加强与各驻青海洋环境监测机构、水产品检测机构的联系,充分利用各种监视监测资源,健全海洋环境监测监视体系;不断改善监测监控、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手段;提高协同处置、综合保障能力。
6.2 队伍保障
成立海洋赤潮应急消除队伍,受指挥部办公室领导,负责实施海洋赤潮应急消除。
6.3 物资保障
建立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处置通讯设备、信息传输设备、应急消除船只、消除设备、消除材料等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处置需求。海洋赤潮灾害处置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及时组织维护、补充。
6.4 经费保障
海洋赤潮应急行动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筹集和安排。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Ⅲ级赤潮灾害和Ⅳ级赤潮灾害的应急行动经费由各沿海区市财政部门筹集和安排;Ⅰ级赤潮灾害、Ⅱ级赤潮灾害及跨区(市)海洋灾害的应急行动经费由市级财政筹集和安排。
7.监督管理
7.1 培训与演习
针对监测预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海洋赤潮监测预警业务培训,提高预警业务水平。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7.2 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赤潮灾害应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海洋赤潮灾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赤潮应急工作的氛围,为应急工作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8.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