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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5号)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简化申报手续,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实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企业应按规定自行留存或向主管国税机关 申报附送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资料,并对自行留存或申报附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国税机关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符合性审核不改变企业真实、准确申报的责任。
  三、企业发生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申报资料应按会计核算科目归类汇总,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提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并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备查资料表》(见附件5)准备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四、企业发生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在年度期间或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提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汇总申报表》(见附件2)、逐项(或逐笔)专项申请报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表》(见附件3)以及《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资料清单》(见附件6)要求的证据材料,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和其他相关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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