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免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按以下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相关资料。
1.办理免税的纳税人,应提供《增值税优惠备案登记表》。
2.办理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提出资格认定、退(免)申请受理后,主管国税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限办理资格认定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退(免)税事宜。
三、税收管理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纳税人的辅导、管理和事后监控。
(一)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对利废材料(含“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下同)和主要原材料应按类分别核算,设置利废材料和主要原材料明细账及各类利废材料实物耗用台账,并应设置利废材料实物进货单位台账和有关原始凭证,具体项目包括:
1.利废材料购入台账,项目包括:购废日期、品名、数量、金额等。
2.利废材料库存台账,项目包括:入库日期、品名、数量、金额等。
3.利废材料使用台账,项目包括:出库日期、品名、数量、金额等。
资源综合利用纳税人应如实、准确、逐笔记录利废材料购、用、存情况,在购、用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或计量设备记录情况凭证等。
资源综合利用纳税人应按月填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原材料情况表》。
(二)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追缴纳税人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已退(免)税税款,并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原则上一年一次。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