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卫办医〔2011〕209号)
各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为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近日,卫生部办公厅印发《关于
加强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1〕13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卫生部《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设置审批由卫生部负责,未经卫生部批准,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工作。目前,我省没有一家机构获卫生部批准设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研究,必须严格执行科研管理和临床试验研究的有关规定,任何机构不得以科研为目的违规采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及违规经营。
二、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属第三类医疗技术,医疗机构未经审核批准,一律不得开展临床应用。获准开展该项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部印发的《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将该项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严格控制在治疗血液系统疾病范围,并只能接受具有执业许可证的脐带血库提供的脐带血。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协助无执业许可证的机构采集脐带血。
三、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在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医疗广告审查与管理,加强医疗广告监测,主动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加强对辖区内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相关广告的监管力度,坚决依法依规查处违法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和临床应用的监管,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医疗机构违规采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和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等行为,切实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于12月20日前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采集和临床应用监管情况报送我厅医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