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报送省卫生厅。
  第二十六条 遇有特殊情况,省卫生厅可以调整地方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紧急召开省食标委会议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审核通过的地方标准,省卫生厅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DBS32、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示例DBS32/×××(顺序号)-××××(年代号)。
  第二十九条 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条 地方标准发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或解释时,省卫生厅以公告形式发布地方标准修改单或说明,与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地方标准实施后,省食标委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对需要修订的地方标准,应当及时纳入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二条 省卫生厅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单位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同类产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四条 地方标准(包括制订、修订、废止)公布之日起20日内,省卫生厅应当向卫生部备案,新制订的还应当提交报送文件、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省卫生监督所等有关单位应健全地方标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第三十六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安排。经费使用单位应当规范和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的完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