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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七条 省卫生厅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发布和解释等工作。
  第八条 省卫生厅设立省食品安全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标委),负责审查地方标准草案,对地方标准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意见。
  省食标委设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挂靠在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地方标准审评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卫生厅于每年年初编制本年度的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
  第十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认为本地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省卫生厅提出立项建议。
  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应当包括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地方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并将立项建议按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第十一条 省食标委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工作需求,对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省卫生厅提出制定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采用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四条 提倡由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专家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地方标准。
  第十五条 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省卫生厅签订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起草负责人在地方标准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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