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执法保障机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先进定期评优奖励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对执法先进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各县(市、口岸)要将监管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硬件设施资金投入,配备必要的执法专用车辆及办案设备,努力改善监管执法机构和队伍的工作条件。同时,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特岗人员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十五) 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研究出台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活动指导意见,制定安全诚信评价标准。推行企业安全承诺,督促企业向政府、向社会做出安全生产承诺,积极倡导、培育企业安全诚信意识,引导企业和干部职工自觉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建立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逐步把存在主要负责人不履行职责或不完全履行职责,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列入不良记录(黑名单)。工商、金融、保险以及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规定对其单位实施必要的限制,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自我约束机制。
(十六) 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管理机制。完善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规范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完善安全事故统计和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确保事故统计及时、准确、完整。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探索建立工伤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事故预防结合机制。完善安全事故、重大隐患举报处理制度,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落实举报奖励政策,进一步规范举报信息处理机制,加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力度。完善重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制度,发挥社会媒体舆论监督作用。
(十七) 健全完善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完善和落实事故约谈、事故通报、事故结案和事故责任追究报备等制度。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组长负责制,注重把握取证环节,确保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保证事故定性准确。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抓好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跟踪落实工作。完善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公开事故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领导、完善措施
(十八)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口岸)、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并细化为年度工作计划,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建立涵盖全面、责任明晰、执行有力的工作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推进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