㈤ 加强安全生产普法宣传教育。突出宣传“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深入学习宣传《
刑法修正案(六)》、《
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
刑法知识和司法解释,依法严惩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犯罪活动;重点抓好《
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深入学习宣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等事故调查处理法规规范,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行政相对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三、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㈥ 完善落实安全标准化建设规划和制度。总结推广近年来相关行业和领域安全标准化工作经验,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水电施工、道路运输、冶金、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标准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规范作用,明确在相关行业标准中强化安全管理要求。各县(市、口岸)要制定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建设规划(方案),确定2009-2011年安全标准化建设和达标考评试点单位名单。
㈦ 完善安全标准化建设政策措施。自治区明确提出:对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在缴存风险抵押金、缴纳保险、申请银行贷款、实施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资助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连续三年安全标准化未达标的企业,可通过保险费率浮动、贷款利率浮动或额度限制、减少技改财政资助等办法进行约束,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建设激励机制。各县(市、口岸)要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同时,要建立安全标准化方案备案制度、统一公告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提高安全标准化建设监管工作效果。
四、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㈧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各行业都要建立安全生产的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