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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石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自治州石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协调解决自治州石灰行业清理整顿专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制定自治州石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措施建议,拟定相关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州石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宣传和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具体要求
  ㈠ 各县市要组织经贸、发展改革、环保、国土资源、安监、工商、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立即进行全面摸底调查,认真彻底、扎实有效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对应予淘汰的落后生产设施和建筑物必须采取拆除、炸毁等强制措施。自治州石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于2010年6月初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清理整顿和专项检查情况分别上报自治区经信委和建材行办。
  ㈡ 各县市要按照《关于自治区淘汰石灰窑鉴别标准的指导意见》(新建材行〔2008〕12号)要求,立即对各类石灰窑逐个检查鉴定,并于2010年3月10日前将符合要求的石灰生产企业(生产线)名单报自治州石灰行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州经贸委),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2010年3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建材行办审核。对没有经过审核公告的企业(生产线)一律列入关停范围。
  ㈢ 各县市新建(扩)改建石灰项目,按照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程序,须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符合《关于加快自治区石灰行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154号,以下简称《意见》)的项目由自治州发展改革部门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自治区建材行办。《意见》实施后,未按照《意见》要求复核备案的新建(扩)改建石灰项目,必须在2010年3月底前补办复核备案相关手续。未按照《意见》要求复核备案的新建(扩)改建石灰项目,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在2010年3月底前补办复核备案相关手续,对不报备或无法达到备案要求的项目列入关停范围。
  ㈣ 自治州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积极引导和推动石灰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经贸、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产业政策的石灰企业和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在项目资金支持,鼓励石灰产需相互关联的大企业联合重组,促进企业向规模化、大型化、环保节能型方向发展。
  ㈤ 加大监管力度,积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石灰企业的监管、监测力度,督促排放不达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改造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收回其排污许可证。自治州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石灰用石灰岩矿资源开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对列入关停范围的石灰企业不予配置资源;自治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检查,对石灰岩矿开采和石灰生产一体企业的石灰生产工艺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列入关停企业范围的,不予审核上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关停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自治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石灰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各类石灰产品分别按照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开展产品质量定期抽样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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