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㈠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各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抓紧抓好;要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系统,主要领导对本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要及时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将具体工作层层落实到人,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㈡ 编制年度防治方案,落实各项防灾制度。在每年汛期来临之前,各县(市、口岸)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旅游、安监、气象、教育、地震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调查,特别要对山洪多发且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的地区进行重点调查,及早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三查”(排查、巡查、核查)制度、“两卡”(防灾工作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制度、汛期值班制度、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制度和灾情报告制度,把地质灾害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㈢ 推进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各县(市、口岸)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防群测网络,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对确定的地质灾害防治重点,要明确监测、预防责任人。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以提高迅速发现险情、及时预警自救的能力和水平。
要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通过充分收集利用全州地质灾害资料,建立全州地质灾害数据库,综合分析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及空间分布规律,进行地质灾害分区,开展暴雨特点、雨量强级与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的相关性研究,建立自治州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在汛期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全州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同时,进行野外调查,验证预报的准确率,不断总结经验,修改完善预报预警信息系统,以提高地质灾害的预报水平,及时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减轻灾害的损失和影响。
㈣ 加强评估评价,从源头预防地质灾害。各县(市、口岸)要加强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新建、改(扩)建、延续矿山应当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做出详细评估,并制定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案。
㈤ 完善应急反应机制,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工作。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时,所在县(市、口岸)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预案要求迅速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各县(市、口岸)接到当地出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同时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民政、交通、旅游、安监、气象、教育、地震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划分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应采取的措施做出决策。地质灾害发生后,所在县(市、口岸)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要迅速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最大限度地减轻和避免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和善后工作,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尽快恢复生产生活;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