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在发展现代农牧业、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牧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㈢ 在改善民生、促进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㈣ 在维护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㈤ 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㈥ 在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研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㈦ 在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㈧ 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推动科学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㈨ 在抗击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等重大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㈩ 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名额分配
自治区分配给我州的名额总数为12名。其中,劳动模范8名:一线职工3名、农牧民4名、企业负责人1名(从农牧民名额中产生1名乡镇企业负责人);先进工作者4名。其中,少数民族7名、妇女3名(具体分配方案见附件)。分配给各县(市、口岸)的名额由各县(市、口岸)按要求推荐上报,州直单位的名额由州总工会负责推荐。
五、评选推荐的原则和要求
㈠ 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各县(市、口岸)、州总工会要严格按照推荐评选条件、分配名额和比例进行推荐,推荐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面向社会各阶层,自下而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推荐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群众公认。
㈡ 坚持群众路线。推荐人选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村民(居民)会议讨论通过等民主程序,加盖公章并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单位、职务、职称、简要事迹以及举报方式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应在本地、本系统主要媒体进行。自治州评选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领导小组对推荐人选审核后,在全州范围内进行公示。对推荐人选存在异议的,推荐单位应认真进行调查,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取消该被推荐人选的评选资格。
㈢ 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严格推荐程序。被推荐的人选要有突出业绩。其中,被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人口和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和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私营企业负责人还要征求统战部门和工商联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企业,其负责人不得参加评选。
㈣ 实行属地推荐。除按要求单独组织推荐的中央驻博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实行属地推荐,各县(市、口岸)要重视做好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人选的推荐。农民工由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推荐,内地来疆农民工须征求其户籍所在省(区、市)同意后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