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自治州人民政府确定博乐市人民政府和州公安局、审计局为自治州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㈡ 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1-3个所属工作部门和1-2个乡(镇)政府作为县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并于2010年8月31日前将确定的示范单位名单连同创建实施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后统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五、方法与步骤
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0年8月31日前)。根据自治区有关要求,确定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制定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进度并逐级上报。通过会议、文件等方式对创建活动认真安排部署,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目的和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示范单位按照《纲要》、
《决定》和自治区、自治州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确定的目标和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位于全州前列。示范单位每半年要向州政府法制办通报一次依法行政创建活动进展情况及下一步打算。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9月1日至11月15日)。州、县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调查研究、监督指导,认真总结创建单位的经验和做法,检查创建单位的创建成果。自治州依法行政指导协调小组届时组织州政府法制、监察、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编办、司法行政等部门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㈠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和长期性的工作,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真正将这项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搞好宣传发动,科学安排、精心组织。以创建活动为契机,抓紧抓好《纲要》、
《决定》贯彻落实,扎实做好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
㈡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切实担负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专题研究创建工作,制定创建实施方案,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切实做到工作有方案、有安排、有标准、有检查、有实效。
㈢ 结合实际,扎实推进。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创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确保示范活动顺利开展。要加强对示范单位的督促检查,定期进行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对工作推动不力、出现重大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