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10〕7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镇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办法》(新国土资发〔2002〕10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做好全州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范围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范围为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阿拉山口口岸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
根据城镇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列入旧城改造(包括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城镇住房用地不列入此次土地登记发证范围。
二、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机构
按照土地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由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实施。
三、城镇住房用地登记的方法
㈠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户,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
1. 自愿保留划拨方式的,仍保留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交纳相关费用。
2. 自愿选择以出让方式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标定地价的10%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交纳相关费用。
3. 房屋已上市交易的,由现房主按标定地价的10%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交纳相关费用。
㈡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商品房住户,分割登记发证时按规定交纳土地登记费、证书工本费,不再交纳土地出让金。
㈢ 分割宗地。城镇住房用地范围和房屋所有者用地面积的确定采取先分割后分栋再分摊的办法进行。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
1. 单位住宅区用地与办公用地等其他用地混在同一宗地内的,将住宅区用地按宗地单独划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