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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阿拉山口口岸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0年以来,阿拉山口口岸已按规定完成建设,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证明,未登记发证的建设用地(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
  ㈠ 已缴纳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划拨用地;
  ㈡ 未缴纳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划拨用地;
  ㈢ 原划拨用地改变用途的用地;
  ㈣ 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
  ㈤ 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
  ㈥ 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
  ㈦ 其它符合登记的用地。
  四、登记发证方法
  ㈠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
  ⒈已缴纳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的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换领新的规划证件,未勘界的进行勘界,提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划拨供地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登记发证。
  ⒉未缴纳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的用地,有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包括与土地相关的部门行政许可),按规定补交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后,以划拨供地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登记发证。
  ㈡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
  ⒈原划拨用地改变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土地市场价补交20%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以协议出让供地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登记发证。
  ⒉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未登记发证的,根据《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登记发证。已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按土地市场价格补交超出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需继续使用本宗土地的,按照土地市场价续签土地出让合同,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协议出让供地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登记发证。在原土地出让合同使用年限内进行转让的,先进行土地登记,并提供相关资料及缴纳费税凭证,再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⒊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根据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价格补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后,以土地市场价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协议出让供地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登记发证。
  ⒋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登记发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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