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以来,阿拉山口口岸已按规定完成建设,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地上附着物证明,未登记发证的建设用地(历史遗留的土地问题):
㈠ 已缴纳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划拨用地;
㈡ 未缴纳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划拨用地;
㈢ 原划拨用地改变用途的用地;
㈣ 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
㈤ 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
㈥ 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
㈦ 其它符合登记的用地。
四、登记发证方法
㈠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
⒈已缴纳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的用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换领新的规划证件,未勘界的进行勘界,提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划拨供地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登记发证。
⒉未缴纳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的用地,有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包括与土地相关的部门行政许可),按规定补交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后,以划拨供地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登记发证。
㈡ 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用地。
⒈原划拨用地改变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土地市场价补交20%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以协议出让供地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登记发证。
⒉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未登记发证的,根据《
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登记发证。已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按土地市场价格补交超出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需继续使用本宗土地的,按照土地市场价续签土地出让合同,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协议出让供地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登记发证。在原土地出让合同使用年限内进行转让的,先进行土地登记,并提供相关资料及缴纳费税凭证,再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⒊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根据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价格补交已使用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后,以土地市场价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协议出让供地方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登记发证。
⒋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也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登记发证程序